隐私政策
黑田法律事务所及黑田专利事务所(以下统称“本事务所”)就处理本事务所取得的个人信息,制定并遵守如下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本隐私政策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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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指“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下列信息。 “指生存着的个人的且可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其中也包括可与其他信息进行简单核对,从而可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通过与学生名册等核对,可识别特定个人的学号等)”
(2) 本隐私政策适用于本事务所取得的个人信息。
限定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事务所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尽可能限定其使用目的(以下称“使用目的”),不会在合理认为与使用目的有相当关联性的范围以外使用。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事务所为下列目的使用个人信息。
- 为向客户进行业务上的联系、通知
- 为提供相关的法律情报
- 为告知本事务所及集团公司举行的研究会等其它各种活动
- 为递送新年贺卡、圣诞卡、其他问候书、通知书
- ①个人:居民基本总册卡(附照片)、驾驶执照、护照、健康保险证、养老金手册、外国人登录证等记载有姓名、地址、出生年月日的公文
- ②法人:能够确认名称及总店或主要事务所地址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印章登记证明书等资料以及记载有法人代表、代理人等办理业务的个人的姓名及职务的名片等资料
- 为确认客户为本人
- 为就有关研究会的咨询或报名进行必要的联络、通知及为告知今后将会举行的研究会等
- 为提供相关的法律情报
- 为递送新年贺卡、圣诞卡、其他问候书、通知书
- 为告知本事务所说明会、向本人联系·通知录用选考相关事宜、实施录用选考及录用后进行人事劳务管理
- 为向客户进行业务上的联系、通知
- 为提供相关的法律情报
- 为递送新年贺卡、圣诞卡、其他问候书、通知书
- 为达成上述本网站上所记载的目的
关于个人信息的保管使用
提供个人信息的自愿性
个人信息的提供是自愿的,客户本人拥有完全的选择权。但是,在未能提供本事务所经合理判断认为提供服务所需的信息时,则不能使用本事务所的服务,敬请谅解。
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
为使本事务所工作人员处理个人信息时,保证该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本事务所将对本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且适当的监督。
本事务所在委托处理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时,为了保证该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将对受委托者进行必要且适当的监督。
共同使用
- 黑田法律事务所东京事务所
- 黑田法律事务所上海事务所
- 黑田法律事务所台湾事务所
- 黑田专利事务所
- KLO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总公司
- KLO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KLO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①为向客户进行业务上的联系、通知
- ②为告知本事务所及集团公司举行的研究会等其它各种活动
- ③为递送新年贺卡、圣诞卡、其他问候书、通知书
- ④关于应聘者的信息,为告知本事务所说明会、向本人联系·通知录用选考的相关事宜、实施录用选考及录用后进行人事劳务管理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除以下情况外,本事务所未经本人同意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要求就个人信息通知使用目的、披露、更正、停止利用等
关于本事务所拥有的,有权披露、更正·追加或删除的内容、停止使用、清除及停止向第三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以下称“该拥有个人信息”),本事务所从本人或代理人处得到下述各项要求时,在确认了是本人或代理人发出的要求后,按照日本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处理。关于此类要求,请按照“有关该个人信息披露等的要求”中记载的内容要求。
- (1)通知使用目的
- (2)披露该拥有个人信息
- (3)对该拥有个人信息进行更正、追加或对其不要部分进行删除(仅限于该拥有个人信息的内容与事实相反的情况。)
- (4)停止使用或清除该拥有个人信息(仅限于本事务所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在使用目的以外使用该拥有个人信息的情况,或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的规定取得该拥有个人信息的情况。)
- (5)停止向第三方提供该拥有个人信息(仅限于本事务所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向第三方提供该拥有个人信息的情况。)
咨询窗口
有关本隐私政策的咨询,或对要求披露等的方法有不明之处,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咨询。不受理内容为要求披露等的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