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編 簽證(二)

上次就簽證種類進行了說明。本次就簽證申請所需文件進行說明。

根據簽證種類不同所需文件不同,本次就較為常用之工作簽證(教授、藝術、宗教、新聞報導、經營・管理、法律及會計業務、醫療、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及國際業務、看護)所需文件進行說明。

1.護照
2.簽證申請書 1份
3.照片 1張
4.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正本或影本1份(若為電子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則出示該證明書或提交影本)

另外,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係指在入境審查時為證明外國人在我國擬從事之活動並非虛假並且符合屬於該當入管法中任何一種在留資格(短期停留除外)之活動等入境條件,而由出入境在留管理廳地方出入境在留管理局事先交付之證明書。

若已持有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則易於標準處理期間內(自申請受理之次日起算5個工作日)得到日本國大使館或總領事館簽發簽證。惟,持有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並非保證簽證之簽發。

即使係長期停留目的,亦得在未持有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之情形下直接向大使館或總領事館申請簽證,惟除上述外還需提交很多資料,而且,申請文件要移交日本國內各地方入境管理局進行審查,因此辦理需要較長時間(幾個月)。
若為上述簽證,原則上在留期間為5年、3年、1年或3個月,惟經營及管理簽證為5年、3年、1年、4個月或3個月。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