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編 人事變動之種類
日本企業中常見的人事異動大致可分為「轉調、借調、轉僱」(日文原文分別為:配轉、出向、轉籍)。本次就於外國人而言屬於聽起來有些不太熟悉的該等制度進行介紹。
1.定義
⑴轉調(日文原文為:配轉)
「轉調」一般指在同一雇主下變更職務內容或工作場所,短期出差或支援除外。其中,發生遷居的稱為「調動工作」(日文原文為:轉勤),在同一營業所內變更部門稱為「換崗」(日文原文為:配置轉換)。日本企業中,定期進行員工轉調的企業較多,轉調之多被認為是日本企業人事勞務管理的一大特徵。
⑵借調(日文原文為:出向)
「借調」指在維持調派公司的勞工地位(在籍)的情況下,使勞工在借調公司的事務所相當長期從事該企業業務之人事變動。
不同於轉調,勞工提供勞務的對方即雇主發生變更,因此亦曾有對是否需要勞工同意進行爭辯的期間。然而,最高法院在判決中表示在團體協議與工作規則中有依據借調命令權之規定,且設有就借調期間、借調期間內之地位、借調公司之勞動條件等關懷了借調勞工利益之借調規定的案件中,雇主無需經過勞工同意(個別同意)即得命令借調(新日本製鐵(日鐵運輸第2)案件)。
⑶轉僱(日文原文為:轉籍)
「轉僱」的情況下,不同於⑵,終止與調動公司的勞動契約關係,並與接受調動公司之間成立新的勞動契約關係。轉僱包括①終止與轉僱公司的勞動契約,並與接受轉僱公司訂立新的勞動契約之「解約型」與、②將勞動契約中的地位由轉僱公司讓與予接受轉僱公司之「讓與型」,①②均需經過勞工同意。
2.實務案例
⑴轉調命令被宣告無效之案例(北海道COCA-COLA BOTTLING案件)
關於對於與妻子、長女(疑似躁鬱症)、次女(精神發育遲緩)同居,並照顧毗鄰而居身體不好的父母之勞工,將其自帶廣轉調至札幌(同為位於北海道境內的地名,兩地移動所需時間為開車將近3個小時),經判斷「儘管存在工作需要,但是人選有誤,使其承擔嚴重超出通常應甘心承受程度之不利」後,認為該調動工作命令該當濫用權利(勞動契約法第3條第5項),轉調命令被宣告無效。
⑵轉調命令被宣告有效之案例(日本入學考試中心案件)
關於由東京轉調至靜岡縣(兩地移動所需時間為開車3小時30分鐘),鑑於出借員工宿舍及住房補貼、課長津貼等對經濟負擔的考慮、就養育孩子及父母之日常生活護理難謂嚴重困難、該公司轉調的實際情況、對工會活動造成影響的程度等來說,經濟、社會、精神上的不利並不能認為嚴重超出一般社會觀念上應容忍程度之不利,轉調命令被宣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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