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編 關於民泊(一)

目前,對日本不動產的投資熱潮不斷高漲。此外,在赴日旅遊時,越來越多人似乎選擇不入住飯店,而是利用民泊(日本的短租公寓或私人住宅出租服務),入住所謂「包棟」的住宿設施中享受在日本停留的時光。像這樣商機日益增加的民泊服務,您是否知道在提供服務時需要取得核准等手續呢?本專欄自本次起,將分四次就民泊相關制度概要等進行介紹。

. 民泊服務係指

「民泊服務」雖在法律上並無規定,但一般而言,係指「利用住宅(獨棟住宅、公寓大廈等)之全部或一部以提供住宿服務」。

. 與民泊相關之法律

與民泊相關之法律有三項:①旅館業法、②國家戰略特區法、③住宅住宿事業法(所謂的「民泊新法」)。近年來,除依住宅住宿事業法辦理住宅住宿事業之備案,或依取得國家戰略特別區域法之特區民泊認定等情形外,民泊服務作為「簡易住宿營業」,經取得旅館業法上之許可後實施之情形較為常見。

. 關於旅館業

⑴定義

「旅館業」係指收取住宿費供人住宿之營業,「住宿」則指「使用寢具利用設施」。因此,即便使他人使用寢具利用設施,若未收取「住宿費」,亦不受旅館業法之適用。另一方面,即便僅係利用住宅,若有償且反覆進行作為住宿場所所提供之民泊服務,基本上亦屬於旅館業,因此必須取得旅館業法項下之許可。

⑵旅館業之三大分類

旅館業分為以下三類:

①「旅館、飯店營業」
設置設施,收取住宿費供人住宿之營業,但不包括簡易住宿營業及寄宿營業。

②「簡易住宿營業」
設置以供多數人共用住宿場所之結構及設備為主之設施,收取住宿費供人住宿之營業,但不包括寄宿營業。

③「寄宿營業」
設置設施,收取以一個月以上期間為單位之住宿費供人住宿之營業。

⑶關於取得許可

取得旅館業之許可之時,需要⑴在所使用之設施之結構、設備符合標準之基礎上, ⑵向預定提供民泊服務之設施(住宅)所在之都道府縣(包括設置保健所之市、特別區)的保健所申請營業許可。此外,因2016年4月放寬了簡易住宿之許可標準(最低樓地板面積之標準),因此相較於過往,更容易取得簡易住宿營業之許可。

參考資料:
厚生勞動省「關於民泊服務與旅館業法之Q&A」

民泊制度入口網站「前言 『民泊』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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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
日本律師 秋口麻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