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編 關於民泊(四)
關於「與民泊相關之法規等」的介紹,本次將是最後一期。本期將介紹「住宅住宿管理業務之委託」。
1.需要委託住宅住宿管理業務之情形
住宅住宿事業者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原則上必須將住宅住宿管理業務委託給住宅住宿管理業者(住宅住宿事業法第11條):
⑴所申報住宅的居室數量超過5間時;
⑵於所申報住宅供人住宿期間,事業者不在*時。
*不包括因從事日常生活通常進行所需行為,而於必要時間範圍內暫時不在之情形。
特別是房東不在之類型的民泊,由於住宅住宿事業者(即房東)不在現場,較難隨時掌握及妥善管理住宿期間的狀況,因而可能發生垃圾處理、噪音等問題,並與附近居民產生糾紛。因此,為防止此類糾紛並確保民泊妥善管理,法律規定應將管理業務委託予住宅住宿管理業者。
2.何謂「住宅住宿事業者」
首先,「住宅住宿事業者」係指依法提出申報,經營住宅住宿事業(旅館業法第3條之2第1項所規定之營業人以外之人,收取住宿費提供住宅供人住宿,且每年供人住宿之天數不超過180日之事業)之業者。
3.何謂「住宅住宿管理業者」
「住宅住宿管理業者」係指經國土交通大臣之註冊,並經營住宅住宿管理業務之業者。
4.委託業務之範圍
委託予住宅住宿管理業者之住宅住宿管理業務,大致可分為以下兩類:
⑴住宅住宿事業法第5條至第10條所規定之業務
確保住宿人員之衛生;
確保住宿人員之安全;
確保外國觀光旅客之住宿時之舒適性及便利性;
備置住宿人員名簿等;
就防止對周邊地區生活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所需之事項進行說明;
處理投訴等。
⑵為妥善經營住宅住宿事業所需之申報住宅維護及保全業務
另外,委託住宅住宿管理業務時,須以契約方式委託全部住宅住宿管理業務。此外,須事前將申報書及附件內容通知擬委託之住宅住宿管理業者。
5.住宅住宿管理者註冊簿
國土交通省已依各地方整備局等之管轄區域,公布目前已註冊之住宅住宿管理業者資訊。開始經營民泊時,如預計以超過5間客房或房東不在之方式經營,強烈建議參考該網頁。
參考資料:
民泊制度入口網站「關於管理業務之委託」
第193屆國會 眾議院 國土交通委員會 第21號平成29年5月30日
國土交通省「住宅住宿管理業者註冊簿」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