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編 日本著作權法上沒有「合理使用」條款 — 以台灣「谷阿莫事件」為例

谷阿莫是一位台灣的Youtuber,其將電影片段剪接、重製並配上旁白後,以「X分鐘帶你看完OO電影」為名上傳至Youtube,讓觀看者可以快速了解電影劇情,並分享觀影後的感想。而因谷阿莫的創作使用了許多電影片段,有些甚至是尚未在台灣上映的電影,同時其加註之感想可能有原創作人不願見到之曲折解讀。2017年4月24日,「谷阿莫」遭電影代理商提告侵權,「谷阿莫」亦高調發佈影片反擊,表示其創作符合「合理使用」原則,因此造成了不小的爭議,以下稱此為「谷阿莫事件」,並就台日著作權法上處理方式之不同進行討論。

「谷阿莫事件」為台灣的社會大眾上了一堂法律普及的課程,大部分的議論集中在台灣著作權法第65條的「合理使用」(條文參照如下),亦即侵權與否,可就(1)利用著作物之目的及性質、(2)著作物本身之性質、(3) 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之四個層面綜合判斷。 
「合理使用」之概念原於美國著作權法上「Fair Use」,目的是為平衡公益及著作權人的權利,讓民眾在一定範圍內可不須經著作權人同意即可使用該著作。但日本的著作權法中並未導入「合理使用」之概念,而是以逐條個別列舉「著作權效力所不及之著作物利用樣態」之方式來達成上述平衡。 
以「谷阿莫事件」為例,「重新編製電影片段並公開」的行為可能侵害著作權人在日本著作權法上之「複製權」(第21條)、「上映權」(第22條之2)、「公眾送信權」(第23條)及「翻譯、翻案權」(第27條)等,就上述各支分權,因為沒有「合理使用」之條款,所以需至同法第三節第五款「著作權的限制」找尋每種支分權的限制範圍,再判斷「谷阿莫」的行為是否該當於這些限制範圍內,而可不經著作權人同意逕行使用。相關的限制範圍舉例如下: 
1.「引用」(第32條第1項):「已公開之著作物可引用進行利用。此時引用應符合公正之慣行,且在報導、批評、研究及其他引用目的上之正當範圍內為之」 
2. 「非營利目的之上演等」(第38條第1項):「已公開之著作物,在非營利目的且不向聽、觀眾收取費用(指不論以任何名義,因提供或提示著作物所受之對價)時,得公開上演、演奏、上映或口述之。但對進行該上演、演奏、上映或口述之演出者或口述者支付報酬時,不在此限。」 
又,日本著作權法特別保護電影著作,於許多著作權限制範圍內設有電影除外條款,在日本著作權法上討論「谷阿莫事件」,該當侵權的機會可能會較在台灣著作權法上來的高。而回到台灣著作權法的觀點來看,雖然台灣著作權法同時有逐條個別列舉及抽象性的一般條款「合理使用」,但因為後者的存在,前著討論的空間及機會就變少了。以「谷阿莫事件」而言,在台灣可能會著重於「合理使用」原則中「是否為營利目的」、「利用之質量」、「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層面議論;在日本則可能著重於是否符合「引用」或「非營利目的」等,而關於「引用」,在實務發展上,又衍生出「明瞭區別性」、「主從關係」等判斷要件,判斷「主從關係」時,也可能考量引用的目的、質與量,與台灣的「合理使用」似有異曲同工之妙。

最後,那麼日本會不會採用如台灣、美國的「合理使用」呢?2009年起,日本文化廳曾多次開會討論過是否導入「日本版Fair Use」,但至今未達成導入之結論。同時,2016年10月,日本電影製作者聯盟及日本音樂事業者協會者等七個著作物相關團體曾聯名反對日本導入「彈性的權利限制方式」,因如此一來「惡質的侵害行為也可能被誤解為合法」,因此,短期內日本採用「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應該不高。

台灣著作權法第65條(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之判準)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台灣律師 鄭惟駿

因於國立陽明大學生命科學系就讀期間,在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兼職之機緣,大學畢業後亦在該公司作為專利工程師從事在台灣申請專利(主要為生物科技領域)的相關業務。自2011年起就職於政府機關中華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從事伴隨該所主力產品――核醫藥物、生質能源等的研發而進行的智慧財產的權利化、授權業務。2012年取得台灣律師資格後,進入寰瀛法律事務所工作,作為實習律師從事智慧財產訴訟業務。2015年4月,通過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的獎學金考試後來到日本,就讀於國立一橋大學國際企業戰略研究科。2017年3月於該大學研究科畢業,同年4月進入律師法人黑田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