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編 法人也可以當公司董事

如果看了台灣公司的年報,可能會發現董監事中出現法人的名字,這是在日本不會見到的事情。日本不承認法人可以當董事或監事,難到這是台灣獨特的現象嗎?

「法人可以當董事」之制度雖然在日本不存在,但在有些國家存在 
日本會社法第331條第1項第1款明文法人不得擔任公司董事,德國、美國(德拉瓦州)亦同。關於「法人可以當董事」之議題,日本否定的原因不外乎係以董事係由股東會選任,肩負股東會之信賴,實際執行董事職務之自然人如果能被法人股東任意更換,則新任者將不具備信任基礎等理由否定。 
然而,不只台灣,法人在法國、英國等國家擔任董事也是可能的,活化轉投資為其理由之一。台灣公司法(下同)第27條即明文規定如下: 
(第1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第2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3項)第1項及第2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第4項)對於第1項、第2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以上規定,法人在台灣不只可以當董事,還可以當監察人。

台灣的法人董監事的性質
經過台灣行政院經濟部對第27條的解釋,台灣法人董監事的性質大致可歸納出以下重點:

  1. 法人董監事之自然人代表人不一定要係股東(經濟部(下同)56年9月8日商23486號)。
  2. 得依其職務關係,無須經股東會選舉即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其改派人員到職生效日期,自該法人股東意思到達公司時即生效力(82年3月12日商205706號)。
  3. 「法人董監事」及「法人代表董監事」僅能擇一行使(87年9月29日商字第87223431號)。
  4. 法人董事得擔任董事長,且就算擔任董事長,亦得隨時改派代表人,惟改派之代表尚非當然繼任董事長職務,須重新選舉董事長(94年5月5日商字第09402311260號、同月20日商字第09402061340號)。

法人董監事法人代表董監事
另外,台灣除了第27条第1項之「法人董監事」制度外,尚包含可能是獨步全球、第27条第2項之「法人代表董監事」。 
「法人董監事」(第27条第1項)與「法人代表董監事」(第27条第2項)之相異點如下所述:

  1. 法人股東作為「法人董監事」時,僅能取得一個席次,不過如選擇「法人代表董監事」時,卻能派多個代表取得多個席次。
  2. 「法人代表董監事」的場合,該代表人與法人股東及公司間各自存在契約關係,而「法人董監事」的場合,該代表人僅與法人股東間存在契約關係。

上記「法人董監事」及「法人代表董監事」對日本企業而言,似乎是不可思議之制度,實際上在台灣也造成了一些問題,例如經營者以法人名義擔任董監事,實際上卻隱身於幕後操作公司,規避董監事應有之責任。又,「法人董監事」及「法人代表董監事」無須經股東會選舉即隨時改派、即使由具專業能力之自然人代表擔任董監事,下判斷或監督公司財務狀況等時,往往無法獨立決策,而須隨時揣測法人股東之本意,以免違背上意而遭撤換,使得公司無法受到專業的治理,而必須依照法人股東之利益來決策。也因為有這些缺點,為求公司能受專業治理,學界已討論修法多年,但因牽扯之利益龐大,至今尚未能順利修法。

如同前述,以「法人董監事」及「法人代表董監事」名義行使董監事職權之自然人,雖然名義上為公司之董監事,但實際上須遵從其代表之法人股東之意,以免隨時被撤換,因此當公司與該法人股東有利益衝突時,應特別留意該「法人董監事」之代表人或「法人代表董監事」之動向。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台灣律師 鄭惟駿

因於國立陽明大學生命科學系就讀期間,在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兼職之機緣,大學畢業後亦在該公司作為專利工程師從事在台灣申請專利(主要為生物科技領域)的相關業務。自2011年起就職於政府機關中華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從事伴隨該所主力產品――核醫藥物、生質能源等的研發而進行的智慧財產的權利化、授權業務。2012年取得台灣律師資格後,進入寰瀛法律事務所工作,作為實習律師從事智慧財產訴訟業務。2015年4月,通過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的獎學金考試後來到日本,就讀於國立一橋大學國際企業戰略研究科。2017年3月於該大學研究科畢業,同年4月進入律師法人黑田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