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編 關於禁止獨占法概要(四)
本次作為關於「關於禁止私的獨占及確保公平交易之法律」(以下簡稱「禁止獨占法」)介紹的最終回,將就關於「平行輸入之不當阻礙」的禁止獨占法規範進行介紹。
1.平行輸入係指
「平行輸入」係指在就進口商品已有簽訂總代理商契約之情形下,第三人透過不同於該契約當事人間之管道進口契約標的商品。平行輸入一般被認為具有促進價格競爭之效果。因此,若以維持價格為目的而阻礙平行輸入,會構成禁止獨占法上的問題。
2.關於被認為構成禁止獨占法上的問題之行為態樣
⑴妨礙從海外流通管道取得真品
有時會出現妨礙平行輸入商從海外流通管道取得真品,進而意圖維持契約標的商品價格之情形。由於此類行為會減少、消滅總代理商經營之商品與平行輸入商品間之價格競爭,且超越了總代理商制度發揮功能所需之範圍,因此可能構成「不公平之交易方法」,而屬違法。
⑵限制銷售商經營平行輸入商品
總代理商以不經營平行輸入商品為條件與銷售商進行交易等,使銷售商不經營平行輸入商品,若該行為係為維持契約標的商品之價格而進行,則可能構成「不公平之交易方法」,而屬違法。這是因為是否經營平行輸入商品,應由銷售商自由決定。
⑶限制經營平行輸入商品之零售商銷售契約標的商品
使作為批發商之銷售商不向經營平行輸入商品之零售商銷售契約標的商品,若該行為係為維持契約標的商品之價格而進行,則可能構成「不公平之交易方法」,而屬違法。這是因為批發商將從總代理商處進貨的商品銷售給哪家零售商,應由批發商自由決定。
⑷將平行輸入商品視為仿冒品藉此妨礙銷售
對於銷售仿冒品,商標權人得以侵害商標權為由請求停止銷售。另一方面,①對經營平行輸入商品之事業,在無充分根據下將該商品視為仿冒品,且②聲稱侵害商標權而請求其停止銷售,若前述①②係為維持契約標的商品之價格而進行,則可能構成「不公平之交易方法」,而屬違法。
⑸大量買進平行輸入商品
在零售商試圖銷售平行輸入商品時,總代理商有時會親赴該零售商之店面,透過大量買進平行輸入商品,導致平行輸入商品之交易受到阻礙。若此類行為係為維持契約標的商品之價格而進行,則可能構成「不公平之交易方法」,而屬違法。
⑹拒絕平行輸入商品之修理等
(A)總代理商在有無法提供修理之客觀情事時拒絕修理平行輸入商品,或(B)在自己經營之商品與平行輸入商品之間就修理等條件設置差異,此行為本身在禁止獨占法上並不構成問題。
另一方面,在❶總代理商或銷售商以外者極難修理平行輸入商品,或❷極難從總代理商或銷售商以外者處取得修理所需之維修用零件之情形下,①僅以其非自己經營為由拒絕修理或供應維修用零件,或②使銷售商拒絕修理或供應維修用零件,若前述①②係為維持契約標的商品之價格而進行,則可能構成「不公平之交易方法」,而屬違法。
⑺妨礙平行輸入商品之廣告宣傳活動
儘管鑑於與平行輸入商品之廣告宣傳之類似性等,並不存在「與總代理商之營業產生混淆,違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之事由,總代理商仍使其交易對象即雜誌、報紙等廣告媒體不刊登平行輸入商品之廣告等,妨礙平行輸入商品之廣告宣傳活動,若該妨礙行為係為維持契約標的商品之價格而進行,則可能構成「不公平之交易方法」,而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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