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編 關於禁止獨占法概要(三)
本次作為關於「關於禁止私的獨占及確保公平交易之法律」(以下簡稱「禁止獨占法」)介紹的第3次,將就關於「總代理商」的禁止獨占法規範進行介紹。
各位在供應自己公司經營之商品時,應有將日本全國市場之總代理權授予特定事業之情形。以下,將賦予總代理權的事業稱為「供應商」,被賦予的事業稱為「總代理商」,而供應商及總代理商之間所簽訂的契約稱為「總代理商契約」,並就禁止獨占法上的規範中,針對供應商的①轉售價格之限制、②關於經營競爭品之限制進行說明。
1. 轉售價格之限制
⑴原則
供應商對於向總代理商購買契約標的商品並予以銷售的事業、以及向該事業購買該商品並予以銷售的事業(以下稱為「經銷商」),使用「參考價格」、「廠商建議零售價」等非約束性用語,將供應商設定的建議零售價或標價單純作為參考予以提示的行為本身,並不會構成問題。
然而,不僅止於單純作為參考價格通知,如要求其遵守該價格等,事業約束流通業者銷售價格的行為,因該當「轉售價格維持行為」,原則上構成違法(禁止獨占法第2條第9項第4款)。
⑵例外
儘管如此,即使進行轉售價格的約束,若有「正當理由」,則例外地不構成違法。「正當理由」僅在以下情形的必要範圍及必要期間內被認可:因供應商約束本公司商品的轉售價格,實際產生促進競爭的效果,進而促進品牌間競爭,藉此增加該商品的需求,增進消費者利益,且該促進競爭行為無法透過約束轉售價格以外的更不會阻礙競爭的其他方法產生時。
2.關於經營競爭品之限制
⑴契約期間內對經營競爭品之限制
供應商於契約期間內,經限制總代理商經營競爭品,或使總代理商限制經銷商經營競爭品,而「產生市場封閉效果的情形」下,因該行為該當不公平的交易方法,構成違法。
「產生市場封閉效果的情形」係指因非價格限制行為,對新進入者或現有競爭者而言,產生①無法再輕易確保替代性交易對象,事業活動所需費用提高,②削弱新進入市場或新商品開發等意願等,新進入者或現有競爭者遭排除或其交易機會減少等狀態之虞的情形。
⑵契約終止後對經營競爭品之限制
供應商於契約終止後限制總代理商經營競爭品,將約束總代理商的事業活動,妨礙其進入市場,原則上在禁止獨占法上會構成問題。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