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編 關於禁止獨占法概要(二)
本次作為關於「關於禁止私的獨占及確保公平交易之法律」(以下簡稱「禁止獨占法」)介紹的第2次,將就禁止獨占法所適用的對象,以及作出違法行為時將被科處的制裁等進行介紹。
1.禁止獨占法的適用對象
禁止獨占法適用於「事業」及「事業團體」。
「事業」係指從事商業、工業、金融業或其他事業之人,為事業之利益而作出行為之高級幹部、員工、代理人及其他人員,在某些情況下亦被視為事業(禁止獨占法第2條第1項)。「事業團體」係指以增進作為事業的共同利益為主要目的之兩個以上事業的結合體或其聯合體,具體而言,係指以兩個以上事業為成員的組合,或透過契約由兩個以上事業組成的結合體等(禁止獨占法第2條第2項本文、第2款)。
2.作出違法行為時將被科處的制裁
違反禁止獨占法時,大致面臨被科處①排除措施命令、②繳納課徵金命令的風險。
(1)「排除措施命令」係指
法令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得令作出違反行為之人採取消除該違反行為所需之措施。將該命令稱為「排除措施命令」。
(2)「繳納課徵金命令」係指
課徵金係指為達成防止聯合行為、圍標等違反行為之行政目的,由行政機關對違反事業等科處的金錢上不利益。若禁止獨占法的適用對象作出了作為課徵金對象的違反禁止獨占法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將責令該違反事業等向國庫繳納課徵金。此即為「繳納課徵金命令」。
課徵金金額的計算方式為:違反行為所涉期間內(始期自開始調查日起算最長回溯至10年前)之對象商品或服務之銷售額或購買額,乘以依事業規模而定之計算比例。此外,在不當交易限制及支配型私的獨占之情形下,將於對象商品或服務之銷售額或購買額加計與之密切相關業務之對價金額後乘以計算比例,並與相當於財產上利益(如圍標款等)之金額合併計算,因此面臨課徵金金額高昂的風險。
(3)除此之外,被害人亦得向實施聯合行為、私的獨占、不公平交易方法的企業請求損害賠償。在此情況下,企業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不得免責(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3.為避免作出違法行為之預防措施等
禁止獨占法的主管機關即「公平交易委員會」在運用禁止獨占法時,為防範違反禁止獨占法行為於未然等目的,就事業等擬實施的具體行為提供個別諮詢。因此,對於可能產生疑義的行為,透過事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諮詢,得防範違法行為於未然。
除此之外,在個別諮詢案件中,對於被認為對諮詢者以外之人亦具參考價值的主要諮詢概要,經彙整為「諮詢案例集」,每年公布於公平交易委員會網頁上。因此,參考諮詢案例集來確認自身擬開展事業的合法性,亦可謂相當有用。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