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編 關於禁止獨占法概要(一)
自本次起,作為新系列,將分四次就「關於禁止私的獨占及確保公平交易之法律」(以下稱「禁止獨占法」)進行介紹。禁止獨占法相當於台灣法中的公平交易法。
1.禁止獨占法的立法意旨
禁止獨占法係以促進公平自由之競爭,並使事業得依其自主判斷自由活動為目的之法律。在由禁止獨占法確保公平自由競爭的市場中,事業將憑藉自身之創意與巧思進行競爭,以提供能獲得消費者選擇的魅力商品。此外,為爭取消費者成為其客戶,事業亦將透過提供價格更低且品質更優良之商品來進行競爭。藉此,市場上將有豐富的商品提供,消費者亦得以從中選擇更符合自身需求之商品。
另,作為禁止獨占法之補充法律,尚有「關於防止就製造委託等對中小受託事業之價款支付遲延等之法律」(以下稱「交易公正法」)。交易公正法針對委託事業對中小受託事業之不當處理行為加以規範(例如製造委託價款之支付遲延或減額等情形)。
2.禁止獨占法之規範內容
禁止獨占法中規定了①禁止私的獨占、②禁止不當之交易限制(聯合行為、圍標)、③禁止不公平之交易方法、④企業結合之規範等。
(1)「私的獨占」係指
私的獨占係指事業單獨經營,或與其他事業結合等,透過排除或控制其他事業的事業活動,而實質上限制市場競爭,屬於禁止獨占法上禁止之行為。
然而,若提供品質優良且價格低廉商品之企業透過競爭而形成市場獨占之結果,則不屬於私的獨占,亦不構成違法。
(2)該當「不當的交易限制」之行為係指
事業或事業團體之構成事業相互溝通,共同約定原本應由各事業自主決定之商品價格,銷售或生產數量等事項,而限制競爭的行為作為「聯合行為」(不當之交易限制)而被禁止。這無論係以任何形式達成協議(如紳士協定、口頭約定等)。聯合行為不僅會不當地抬高商品價格,同時會使低效率的事業得以存續,導致經濟停滯,因此在日本亦受到嚴格之規範。
(3)該當「不公平之交易方法」的行為係指
不公平之交易方法規定為係指:除了①禁止獨占法第2條第9項第1款至第5款所規定之行為外,尚包括②該當該項第6款I(日文片假名「イ」)至HE(日文片假名「ヘ」)所規定之類型之一,且屬於「具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中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定之行為」。不公平之交易方法,得以基行為內容概分為以下三大類。
A)有限制自由競爭之虞的行為,如拒絕交易、差別價格、不當低價銷售、約束轉售價格等
B)競爭手段本身難謂公平,如透過欺瞞方式或不當利益引誘客戶等
C)有侵害自由競爭基盤之虞之行為,如大型企業利用其優越之地位向交易相對人強加不合理要求之行為
(4)「企業結合之規範」係指
禁止獨占法禁止導致實質上限制對某一交易領域之競爭這種情形下所為之企業結合。其理由在於透過持股、合併等方式,形成、維持或強化多家企業於一定程度上甚至完全形成一體化地從事事業活動之關係,導致市場結構不再具有競爭性,可能對特定交易領域之競爭產生一定影響。
因此,即使多家企業之間存在持股關係或高級幹部人員兼任之情形,若該等多家企業仍被視為作為各自獨立之競爭單位從事事業活動等,且對市場競爭之影響幾乎可以忽略,則被認為難以預期會成為規範之對象。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