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編 關於特定商業交易法(四)

本次作為「特定商業交易法」(以下簡稱「特商法」)系列的最後一次專欄,將舉例說明解除契約的相關規則。

1.案例

假設貴司於日本從事通信推銷。若消費者A提出詢問:「我是看到電視廣告購買了高壓清洗機,但組裝過程非常複雜,說明書也難以理解。雖然請鄰居協助完成組裝,但實際使用時並未產生足夠的壓力。既然無法正常使用,那就沒有意義,希望退貨」,是否必須同意退貨? A所主張的「未產生足夠的壓力」,是否構成商品瑕疵,原則上須經實際檢視後方能判斷。

然而,即便在此種狀況下,仍有可能必須同意退貨。

2.退貨之8日規則

通信推銷不同於訪問推銷或電話推銷,並未設有無條件解約(cooling-off)制度。然而,除非通信推銷商於通信推銷廣告中記載關於撤回契約要約之特約事項,否則,就該買賣契約而言,自商品交付之日或接受指定權利移轉之日起算8日內,消費者仍得撤回契約要約或解除契約,因此銷售商須同意退貨。(特商法第15條之3第1項正文、同條第2項)。

對此,企業針對所謂8日規則可採取的因應措施之一,為於廣告中記載「不接受退貨」等特約事項。其理由在於,一旦記載了特約事項,即應優先適用該特約內容,不得退貨。此外,於接受退貨時,商品取回或返還所需之費用,原則上應由消費者負擔(同法第15條之3第1項但書)。

3.結語

先前已分四次就特商法進行了說明。消費者廳亦提醒消費者,應注意避免與未刊登必要標示事項之銷售商進行交易(參見消費者廳「特定商業交易法指南」)。作為使日本消費者廣泛接觸本公司產品之第一步,於刊登廣告時,檢查是否有遺漏必要標示事項(「售價」、「運費」、「其他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貨款支付時期」、「商品之交付時期」、「貨款支付方式」、「退貨之特約事項(包括是否存在該特約)」、「事業者名稱」、「事業者地址」、「事業者電話號碼」、「代表人姓名(或通信推銷業務專員姓名)」等),以及檢查是否包含容易被判斷為誇大廣告等之表述,至關重要。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
日本律師 秋口麻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