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編 關於特定商業交易法(三)
本次作為「特定商業交易法」(以下簡稱「特商法」)系列的第三次專欄,將就特商法中與通信推銷廣告相關的法律規範進行介紹。
1.「通信推銷的廣告」係指
依特商法,受通信推銷規範的「廣告」係指銷售商等明確表示將依其廣告透過通訊手段受領契約要約,且消費者得依該廣告標示提出契約要約者。「通信推銷廣告」中除明確標示從事進行通信推銷之情形外,例如僅標示運費、匯款帳號等情形或無法於實體店鋪購買的商品之廣告等,亦屬之。此外,即使在電子郵件或橫幅廣告等的正文中並記載任何商品等介紹,而僅標示了網址,惟若其連接之網頁上刊載了通信推銷之銷售條件等廣告,則該電子郵件或橫幅廣告等仍屬「通信推銷廣告」,故須特別注意(消費者廳「特定商業交易法指南」)。
2.關於媒體
由於廣告的媒體不受限制,因此不僅刊登於報紙、雜誌等的廣告,亦包括在型錄等直郵廣告、電視播送、網際網路網站及電子郵件等上所標示之廣告。
3.關於規定必須在廣告上標示的項目
基於防止未來發生糾紛的觀點,特商法對廣告中標示事項規定如下(特商法第11條)。下列内容除部分例外情形外,均不得省略記載。
(1)售價(勞務之對價)(亦須標示運費)
(2)價款(對價)之支付時期、方法
(3)商品之交付時期(權利轉移時期、勞務提供時期)
(4)如對要約期間有規定者,其情況及內容
(5)關於契約要約之撤銷或解除相關事項(如涉及買賣契約之退貨特約者,並應記載其內容。)
(6)事業的姓名(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7)若事業為法人且以透過利用電子資訊處理組織之方式刊載廣告者,則該事業之代表人或與通信推銷相關業務之責任人姓名
(8)事業為外國法人或在於國外有住所之個人而在國內設有事務所等者,其所在場及電話號碼
(9)除售價、運費等外尚有由購買者等應負擔之款項者,其內容及金額
(10)就所交付之商品於種類或品質上與契約內容不符合時,如對銷售商之責任另有規定者,其內容
(11)若為所謂軟體相關交易者,則該軟體之運行環境
(12)需要連續訂立2次以上契約者,其情形及銷售條件或提供條件
(13)有商品銷售數量限制等特別銷售條件(勞務提供條件)者,其內容
(14)如應請求另行發送型錄等,且屬有償者,其金額
(15)若以電子郵件發送商業廣告者,則事業之電子郵件信箱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