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編 關於特定商業交易法(二)
本次作為「特定商業交易法」(以下簡稱「特商法」)系列的第二次專欄,將針對從海外向日本所進行的網路通信推銷,介紹在相關法律規範方面主要應注意的事項。
1.能否成為特商法的適用對象
⑴「通信推銷」的相關原則與例外
作為特商法管制對象的「通信推銷」(同法第2條)如在上次專欄中所述,係指除電話推銷外,事業在報紙、雜誌、網際網路等上刊登廣告,並透過郵寄、電話等通訊手段受領要約之交易。
惟,日本國內的銷售商等與海外購買者等之間的交易被排除在該法律的適用範圍之外,如下所示。
第26條第1項第2款
「前三節規定不適用於以下該當於訪問推銷、通信推銷或電話推銷之銷售或服務提供。
二 對居住在本國外之人所為之商品或權利之銷售或者服務提供」
因此,例如日本之事業對居住於海外之人銷售商品之情形等,則被排除在特商法適用範圍之外。此外,應注意的是,對於海外銷售商等透過網站等面向日本銷售商品等,居住在日本國內之人購買商品之情形,因非該當於上述之排除適用對象,故屬於特商法之適用對象。
⑵關於是否屬於「銷售商」
從事通信推銷的「銷售商」係指以銷售為業而為經營者。「為業而為經營」係指具有營利之意願並反覆且持續進行交易,至於有無該意願,須客觀地進行判斷。因此,即使不設立公司,個人開網店進行銷售,若具有營利意願並反覆持續進行交易,不論是法人還是個人皆該當於「銷售商」,屬於特商法之管制對象。且,是否該當於銷售商之判斷與其是否是外國人無關,因此不會因國籍而影響是否屬於銷售商。
惟,還須注意的是,外國法人及在外國有住所的個人面向日本進行通信推銷者,須在廣告上揭示其所在地點及電話號碼,而且,若在日本國內亦有事務所等,還須將其日本國內的事務所等所在地點及電話號碼揭示在廣告上。
2.是否需要特殊許可等
有些銷售商品(如酒類等)可能會需要基於特商法以外的其他法令取得相應許可、核准等。惟,除了需要基於其他法令取得相應許可、核准等的商品以外,原則上,從海外透過網際網路面向日本進行通信推銷本身並不需要取得核准、辦理報備等。
除上述以外,從海外向日本進行網路通信推銷時需要注意的事項還有很多。對於正在考慮從事面向日本國內的網路銷售者,強烈建議事先尋求專家意見。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