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編 關於民泊(二)
若舉辦活動時,預計住宿設施將出現不足,或有助於創造當地居民與旅客之間之交流等,在此情形下,日本法律上有一種稱為「活動民泊」的制度,即可未經取得旅館業法營業許可而提供住宿服務。自本次起,作為不適用旅館業法情形之案例研究,分兩次對「活動民泊」進行介紹。
1. 活動民泊係指
「活動民泊」係指「①舉辦每年數次左右(每次約2~3天左右)的活動時,②-1因預計住宿設施將出現不足,或②-2從地方創生(透過以寄宿家庭形式的住宿體驗,創造當地居民與旅客的交流)之角度,③基於舉辦地自治體之呼籲等提供自有住宅之類的具高度公共性者」,係按非屬旅館業之方式處理,從而使提供自有住宅者得未經旅館業法所規定的營業許可,即可提供住宿服務之制度。
2. 活動民泊之意義與留意點
活動民泊作為彌補舉辦大規模活動時住宿設施不足之手段相當有效,藉由延長旅客的停留時間,有望促進旅客與當地居民之交流及擴大觀光消費等活絡地方之效果。另一方面,由於係利用原本並非住宿設施之場所,因此在預防提供自有住宅者、住宿者及附近居民間可能發生之糾紛,以及確保衛生與治安、安全上,確實需要給予充分的考量。有鑑於此,為促進活動民泊之順利實施,觀光廳發布了相關指引,將自治體應辦理之程序、實施步驟及相關注意事項進行了整理與彙總。
3. 關於「舉辦每年數次左右(每次約2至3日)的活動時」
⑴ 關於活動舉辦期間
除上述指引外,觀光廳發布之「有關民泊服務與旅館業法之Q&A」中,將活動舉辦期間之標準定為「約2至3天日」。然而,這並不表示活動舉辦期間必須在3天以內才能被認可為活動民泊。活動民泊之所以不適用旅館業法,是因為在實施活動民泊期間,例如在同一設施同時讓多組、多名住宿時,視為屬於「住宿者未發生更替之情形」,從而否定其反覆繼續性。未反覆繼續提供住宿服務之行為,原本即非作為事業實施,且因無眾多人員更替利用設施之情況,發生傳染病流行等公共衛生相關問題之風險亦被認為較低,故不屬於旅館業法之適用對象。因此,即使活動舉辦期間超過3天,若各自治體負責旅館業法之部門根據上述意旨能判斷提供自有住宅之行為並無問題,亦按不適用旅館業法之活動民泊處理。
⑵ 關於活動內容與性質
作為活動民泊對象之活動,不一定必須由自治體主辦,亦包含由自治體協辦或後援之活動。此外,只要實施活動民泊被認可具備公共性,活動本身並不一定要是公共性質。根據規定,對象活動不僅限於地方祭典、煙火大會等,亦包含國際會議或展覽會等商務活動(MICE)、體育賽事、演唱會等音樂活動等。
4. 關於「預計住宿設施將出現不足」
根據規定,確認舉辦活動時是否預計住宿設施將出現不足,不一定必須實施周密的調查。若自治體之觀光部門根據該自治體及其鄰近自治體之住宿設施供應量(客房數)、從遠方前來參加活動之預計人數(外國人及來自其他都道府縣的參加者等)、與活動無關之預計住宿人數,以及過去的實績等,能合理判斷「預計住宿設施將出現不足」,即已具備此項要件。
參考資料:
觀光廳觀光產業課厚生勞動省醫藥、生活衛生局生活衛生課「活動民泊指引(活動寄宿家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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