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編 關於民泊(三)

本次將延續上次,對「活動民泊」進行介紹。

1.關於「地方創生(透過以寄宿家庭形式的住宿體驗,創造當地居民與旅客的交流)之角度」

上述所述之「旅客」未必僅限於來自海外之旅客,此外,所述「當地」,亦非將首都圈等都市地區排除於對象之外。旅客入住自有住宅提供者之自有住宅,此行為本身即被視為構成「交流」。因此,除提供住宿外,並未被要求另外舉辦餐會等企劃。

2.關於「基於舉辦地地方政府之呼籲等提供自有住宅」

⑴判斷、呼籲之主體

判斷是否實施活動民泊之主體,為該活動舉辦地之地方政府。此外,關於對提供自有住宅者之呼籲及相關事務,應由該活動之執行委員會或其他第三人辦理。

⑵應徵方法

上述⑴所記載之「對提供自有住宅者之呼籲」,依據在指引上所設想的流程為:地方政府透過官方網站或公報等公開招募有意提供自有住宅者,再就其中符合一定條件者,由地方政府或受其委託之活動執行委員會或其他第三人,另新個別進行呼籲。

此外,指引建議:①以附件「公開招募書」作為公開招募有意提供自有住宅者時之公告文件、②以附件「申請書」作為有意提供自有住宅者向地方政府提出時之文件,以及③以附件「呼籲書」作為地方政府向自有住宅提供者發出呼籲時所使用之文件。因此,若想應徵成為提供自有住宅者,留意這些公告將十分重要。

另外,關於為體育賽事、博覽會等臨時營業之設施,在取得旅館業法所規定之營業許可時所需之構造設備,依據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已被大幅放寬,這也是一項重點。

 3.其他

依各地方政府是否實施活動民泊之制度而有所不同,部分地方政府可能會要求自有住宅提供者投保損害保險,以因應於提供之自有住宅實施活動民泊期間,住宿旅客、鄰近居民等第三人因而遭受損害時之賠償責任。為了能夠妥善應對萬一發生之事故或糾紛,如地方政府有此類要求,建議自宅提供者積極投保地方政府指定之損害保險。

參考資料:
觀光廳觀光產業課厚生勞動省醫藥、生活衛生局生活衛生課「活動民泊指南(活動寄宿家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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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
日本律師 秋口麻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