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編 智慧變更登記制度上路後之因應措施與注意事項(一)

自2026年4月1日起,凡在日本國內擁有不動產者(包含外國人及海外居住者),住址或姓名、名稱發生變更時,原則上負有自變更之日起2年內申請變更登記之義務。自本期起將分4期,就所有權人所應承擔之義務、注意事項及相關配套制度等進行介紹。

1.制度概要及背景

過去,即使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人搬家,或因婚姻等原因更改姓名,法律上亦無申請該變更登記之義務。因此,儘管住民票上之住址已變更,但不動產登記簿上仍記載著以前住址之情況亦不在少數。然而,若登記簿上之住址或姓名未更新為最新資訊,即使查閱登記簿,亦無法聯繫到現在之所有權人,可能會對公共事業、災害復原、民間交易等造成阻礙。為了預防產生此類所謂的「所有權人不明土地」,不動產登記法進行了修訂,明定住址等變更登記之義務(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5)。

2.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為其土地或建物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個人及法人。就個人而言,住址、姓名發生變更時,就法人而言,則於總公司地址、名稱發生變更時適用該義務。此外,於2026年4月1日前已變更住址等,卻未進行變更登記之不動產亦為適用對象。在此情形下,原則上須於2028年3月31日前申請變更登記(修改民法等部分內容之法律(令和3年法律第24號)附則第5條第7項)。

3.罰則規定

無正當理由而怠於申請者,可能會被處以5萬日圓以下之罰鍰(不動產登記法第164條第2項)。惟並非超過期限就會立即被處以罰鍰,實務上,由法務局發出催促進行登記申請之催告,收到催告後無正當理由仍不申請者才會成為罰鍰之對象。

首先重要的是確認自己所擁有之不動產的登記簿上,是否正確記載著現在之住址及姓名。下一期,將針對為簡便履行住址等變更登記義務的「智慧變更登記」進行介紹。

參考資料:
法務省「關於住址等變更登記列為法定義務」
法務局「住址、姓名變更登記列為法定義務」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
日本律師 秋口麻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