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編 股份有限公司(其一 經營機構)

上次就日本之公司的形態進行了說明,自本次起將分幾次就日本最為普遍的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詳細說明。本次就經營機構進行說明。
股份有限公司若為非公開公司,日本法中亦允許靈活的機構設計,惟須留意有關經營機構之規定與台灣法大有不同。
關於決策機構即股東會、執行機構即取締役會(相當於台灣之董事會)、監督機構即監查役會(相當於台灣之監察人)等主要經營機構,與台灣法相同。惟,較大差異在於,台灣法中,機構設置內容之不同係根據是否為全資子公司(一人公司),;而日本法中則係根據是否設置取締役會而有不同。

台灣法與日本法中經營機構之主要差異如下。

機構

台灣法

日本

股東會之設置

一人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1項)。

必須設置。

董事會之設置

非公開發行公司、一人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公司法第192條第2項、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

・除非是公開發行公司或、設置監査役會之公司、設置審計等委員會之公司或設置指名委員會等之公司,否則得不設置(公司法第327條第1項)。

・若不設置取締役會,得於股東會中決議與公司相關之一切事項(公司法第295條第1項)。又,取締役設置1

・若設置取締役會,得於股東會中僅就公司法及章程中規定之事項進行決議(公司法第295條第2項)。在此情況下,取締役須設置3名以上(公司法第331條第5項)。

監察人之設置

一人公司, 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3項)。

・若設置取締役會,原則上須置監査役(公司法第327條第2項)

・若未設置取締役會,則除非是資本額或負債具一定規模之公司,否則得不設置監査役(公司法第327條第2項)。

董事之選任

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人數。

・除非章程中另有規定,否則經股東會普通決議予以決定(公司法第341條)。

・累積投票不屬於強制,股東僅得於股東會召開之5日前請求(公司法第342條)

監察人之選任

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第227條)

 

・除非章程中另有規定,否則經股東會普通決議予以決定(公司法第341條)。

・監査役不得利用累積投票。

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

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公司法第27條第1項)。

法人不可當選為取締役或監査役。

取締役之解任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該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第2項)

・除非章程中另有規定,否則經股東會普通決議予以決定(公司法第339條、第309條第2項第7款)。

・解聘經累積投票所選任之取締役時,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予以決定(公司法第342條第6項、第309條第2項第7款)。

監察人之解任

與董事之解任相同(公司法第227條)

・除非章程中另有規定,否則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予以決定(公司法第339條、第309條第2項第7款)。

董事長之選任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

・代表取締役不只限於1人。

・不設置取締役會之公司中,除非章程中另有規定,否則得經股東會決議予以選任(公司法第349條第3項)。亦得不選任,在此情況下,各取締役為代表取締役(公司法第349條)。

・設置取締役會之公司中,除非章程中另有規定,否則經取締役會決議予以選定(公司法第362條第2項第3款)。

公司章程之變更

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公司法第277條第1項、第2項)

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公司法第466條、第309條第2項第11款)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