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編 股份有限公司(其二 決議要件)

關於日本最為普遍的股份有限公司,上次就經營機構方面與台灣之差異進行了說明。本次就決議要件方面與台灣法之差異進行說明。
關於決議,有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決議,惟二者在台灣與日本,如下所示決議要件皆大有不同,故須注意。

 

台灣法

日本

股東會之普通決議

定足數股東會之普通決議,應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公司法第174條)

定足數:有得行使表決權之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公司法第309條第1項)

決議: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公司法第174條)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之過半數(公司法第309條第1項)

股東會之特別決議

定足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項)

定足數:有得行使表決權之過半數股東出席(公司法第309條第2項)

決議: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項)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公司法第309條第2項)

董事會之普通決議

定足數: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会社法第206條第1項)。

定足數:有得進行表決之取締役【相當於台灣之董事】過半數出席(公司法第369條第1項)。

決議: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会社法第206條第1項)。

決議:出席取締役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公司法第369條第1項)。

董事會之特別決議

董事會有特別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董事長之選任等)

無取締役會【相當於台灣之董事會】特別決議。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