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編 股份有限公司(其四 出資・公司登記)

上次就設立手續方面與台灣法之差異進行了說明。本次就出資及公司登記進行說明。

1.出資

A 履行出資

發起人承購股份後,應及時履行出資(公司法第34條第1項)。
出資原則上以現金為之。現金繳付採取向發起人所定帳戶匯款等方式。外國銀行亦可,惟該外國銀行須有日本分行。
向法務局申請登記時,檢附資本金額已繳之存摺影本。
與台灣法不同,無需註冊會計師資本查核簽證。

 

B 實物出資

實物出資係指以現金以外之財產出資,標的物有動產、不動產、債權、有價證券或智慧財產權等。
若進行實物出資,原則上需要檢查人調查,發起人應於章程簽證後及時向法院聲請選任檢查人(公司法第33條第1項)。惟有例外,就是實物出資價格總額未超過500萬日元時、就實物出資充分已經專家(律師、註冊會計師、記帳士、不動產估價師等)查核簽證時等,無需檢查人調查 。

2.公司登記

A 設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經在其總公司所在地(章程記載事項)進行設立登記而成立,得以開展事業活動(公司法第49條)。
設立登記由代表取締役於所定期間内(公司法第911條第1項、第2項),就登記申請書檢附所定附件進行申請(商業登記法第47條第1項、第2項)。

 

B 取得登記資訊

在台灣,得透過「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閱公司登記資訊,而在日本,須要到法務局支付手續費才能取得登記簿中記錄事項之證明文件,或在網路上利用登記資訊提供服務(收費)獲取公司資訊。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