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編 個人資料保護法(二)

分四次就日本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說明之中,本次即第二次就「個人資料數據庫等」、「個人數據」及「所持有個人數據」進行說明。
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除「個人資料」這一定義用語外,還出現了「個人資料數據庫等」「個人數據」「所持有個人數據」等定義用語。就各個定義用語說明如下。

1.個人資料數據庫等

「個人資料數據庫等」係指為了能夠檢索特定個人資料而系統性地構成之含個人資料之資料集合。為了能夠使用電腦檢索而系統性地構成者,或按一定規則對用紙本處理之個人資料進行整理、分類,為了能夠簡單檢索而附加目錄或索引者皆該當之。例如,按五十音圖順序整理之名冊等該當「個人資料數據庫等」。

2.個人數據

將構成「個人資料數據庫等」之個人資料稱作「個人數據」。例如,構成名冊之姓名、出生日期、住所、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該當「個人數據」。

3.所持有個人數據

「所持有個人數據」係指個人數據中,個人資料處理事業擁有以下權限之數據:得揭露、對内容進行修改、追加或刪除、停止使用、清除及停止向第三人提供。因此,關於受託處理之個人數據或個人資料中未經系統性地整理者,不該當「所持有個人數據」。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