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編 個人資料保護法(一)

自本次起分四次就日本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說明。本次就個人資料定義進行說明。

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個人資料」係指與生存之個人相關之、透過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臉部照片等得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

其中亦包括得與其他資料容易對照而因此得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例如,出生年月日或手機號碼等屬於依其單體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但透過與姓名等組合後得識別特定個人,因此有時會該當個人資料。

除此之外,將透過號碼、記號、符號等自其資料單體得識別特定個人且政令、規則中規定之資料稱為「個人識別符號」,包含個人識別符號之資料構成個人資料。例如,個人身體數據、為個人編制之官方號碼該當之。

再者,還有「需要考慮之個人資料」。這指包含以下記述等之個人資料:除人種、信仰、社會身份、病歷、犯罪前科、因犯罪而受害之事實外,還有有身體障礙、智力障礙、精神障礙等障礙;由醫師等所實施之體檢等檢查結果、保健指導、診療、配藥資料、實施了以本人為嫌疑犯或被告予以逮捕等刑事案件相關程序;實施了流氓行為、保護處分等少年保護案件相關程序。

此種「需要考慮之個人資料」在其處理上需要特別考慮,以防產生不正當歧視或偏見等不利,因此取得該個人資料原則上需要本人事先同意。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