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編 僱用契約書

本次就勞務相關問題中,與勞工解僱同為外國企業詢問較多之僱用契約書進行說明。

日本法中,法令並未要求締結僱用契約書(書面僱用契約)。
但是,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中規定「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向勞工明示工資、工作時間及其他勞動條件。在此情況下,關於與工資及工作時間相關之事項,及其他厚生勞動省令中規定之事項,應透過厚生勞動省令中規定的方式明示。」。因此,僱用員工時,法令要求企業向員工明示勞動條件,並且對於部分條件,還要求以書面明示。
不過,為了防止日後發生糾紛,除交付勞動條件通知書外(或並同交付該通知書),訂立僱用契約之情形亦不少。

勞動條件通知書中應記載事項如下:

(1)與勞動契約期限相關之事項;
(2)與續訂定期勞動契約時之基準相關之事項;
(3)與工作場所及應從事業務相關之事項;
(4)與上下班時間、有無超出所定工作時間之工作、休息時間、假日、休假以及將勞工分兩組以上工作時輪班相關之事項;
(5)與工資(退休離職金及臨時支付之工資等除外。)之決定、計算及支付方式、工資結算及支付時期以及加薪相關之事項;
(6)與退休離職相關之事項(包括解僱事由。);
(7)與退休離職金規定所適用之勞工範圍、退休離職金之決定、計算及支付方式以及退休離職金支付時期相關之事項;
(8)與臨時支付之工資(退休離職金除外。)、獎金及與此類似之工資以及最低工資額相關之事項;
(9)與應使勞工負擔之餐費、作業用品等相關之事項;
(10)與安全衛生相關之事項;
(11)與職業培訓相關之事項;
(12)與災害補償及非因工作遭傷病時補助相關之事項;
(13)與表彰及制裁相關之事項;
(14)與停職相關之事項。

關於(1)至(6)((5)中與加薪相關之事項除外。),應透過交付書面明示。此外,關於(7)至(14),雇主不特別對此進行規定之情況下,無庸明示。

此外,自2024年4月起,追加以下內容作為勞動條件通知書之記載內容: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業務之變更範圍;
・有無續訂期間的上限及續訂内容(如為定期契約);
・每當得轉為不定期契約之申請權發生時,得申請轉為不定期契約之要旨(如為定期契約);
・每當得轉為不定期契約之申請權發生時,轉為不定期契約後之勞動條件(如為定期契約)。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