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編 解僱(二)

接續上次,本次就外國企業諮詢較多之勞工解僱進行說明。
解僱通常分為三種:普通解僱、裁員解僱、懲戒解僱。

普通解僱係裁員解僱、懲戒解僱以外之解僱。普通解僱之主要理由如下:

①能力不足
員工不具有公司所期待之當初設想之能力,工作業績不佳之情形。

②虛報履歷
履歷書中記載之履歷或持有資格有誤之情形。

③屢次遲到、曠工
進入公司後屢次擅自遲到或曠工,反覆並非緊急之早退之情形。

④欠缺協調性
完全無法與其他員工建立合作關係,在員工之間發起糾紛,無法溝通之情形。

⑤違反工作
令完全不聽從經營層或上司之指示或命令,不遵從以工作規則為首之公司規則這種違規情形。

⑥因傷病、健康狀態惡化導致勞動能力降低
因身體、精神障礙,無法勝任業務之情形。

另外,即使有類似上述之理由,若被判斷解僱欠缺客觀合理理由,在社會觀念上不認可其合理時,解僱亦可能無效。
其次,裁員解僱係指公司為打破經營不良狀況及推進經營合理化,而以裁減人員為目的所為之解僱。

為使裁員解僱得到認可,須要滿足以下4個要件:

①是否有裁減人員之必要性?
②公司是否履行了規避解僱之努力義務?

解僱前,需要採取各種削減人工費之措施,如停止新錄用、削減高級幹部報酬、停止加薪、減少或停止獎金、削減加班、停止僱用非正式勞工、暫時性無薪假、募集希望退職的人員、調動或調職等。

③選擇被解僱之人物是否有合理性?

不允許任意選擇被解僱之人。

④是否充分實施了對勞工或工會之說明或協商?

須向勞工說明裁員方針及程序・規模及解僱條件等各種事項。

 

其次,懲戒解僱係指作為制裁懲罰之解僱。
因此,須要有嚴重違反工作規則,例如實施了犯罪、長期持續擅自曠工等。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